释义 |
法律分析: 无因管理之债是当事人因为无因管理事实而形成的债的关系,无因管理则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