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无法起诉: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赦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的法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