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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可以随着主债权的终止延长吗
释义
    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反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
    主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消灭吗
    担保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债权也随之消灭。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债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债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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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4: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