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