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实质的一罪。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一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法定的一罪。指本为符合数个 犯罪构成 数罪,因一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判断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 《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客观: 根据《 刑法 》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