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 结婚 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的,如果父母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指定该房屋只赠与一方,或在做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