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原则订立。因此,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应当是平等的。如果保险公司一方武断地修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而消费者一方没有进行任何充分的讨价还价,那么这种行为是违反平等自愿原则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拒绝订立该保险合同或者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条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订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垄断交易,也不得在交易中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是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并且应当是平等的。保险公司不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单方面强加不合理的条款,而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