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裁决种类 |
释义 |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有: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附带民事判决等,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判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3)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基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以行政诉讼为主,附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此类判决形式仍在试点工作阶段。 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认定,并结合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结果来认定,特别是对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还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区分判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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