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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瑞典同居类型移民三种情况所需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瑞典申请团聚签证所需的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近照、护照和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申请人配偶/伴侣/同居关系在瑞典的情况,还需要提供婚姻公证书或离婚公证书或单身公证书。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瑞典,孩子随同父母定居瑞典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小孩与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小孩抚养权公证书。在瑞典与近亲属长期居住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孩子与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和邀请信以及经济担保的信息。
    法律分析
    一、申请人配偶/伴侣/同居关系在瑞典
    1. 两份填写完整的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三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3、一本有效护照。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申请人可以先申请,随后送来护照即可。
    4、结婚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如果您曾在瑞典结婚,请提供瑞典结婚证的复印件两份。如果申请人曾有过婚史,请提供离婚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如果未结婚,请提供单身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
    5、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6、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
    7、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是在瑞典留学或进行研究的学者,还需附上对方给您的邀请信,并提供资金担保的信息;还应提供中方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英文)。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瑞典,孩子随同父亲/母亲定居瑞典
    1、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三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3、一本有效护照。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可以先申请,随后送来护照即可。
    4、小孩与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
    5、小孩抚养权公证书(中英文)及其复印件。
    6、父母(在瑞典)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三、在瑞典与您的孩子或者其他近亲属长期居住
    1、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2、三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
    3、一本有效护照。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护照申请人可以先申请,随后送来护照即可。
    4、孩子与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5、在瑞典的相关人士护照的身份页复印件两份。
    6、在瑞典的相关人士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复印件两份。
    7、邀请信以及经济担保的信息以及复印件。
    8、能够证明申请人需要在瑞典的家属或亲戚赡养照顾的其他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瑞典移民类型:同居关系需提供哪些材料?
    在瑞典,同居关系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婚姻形式。然而,在申请结婚或注册同居关系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根据瑞典移民局的规定,同居关系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同居关系证明:需要提供租房或住宿合同以及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水电费单、购物记录等。
    2. 身份证明:需要提供瑞典公民身份证或欧盟身份证明。
    3. 出生证明:如果同居关系中有一方是未成年人,需要提供其出生证明。
    4. 宗教信仰:需要提供宗教信仰证明,可以是基督教、伊斯兰教或犹太教等。
    5. 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果同居关系中有一方拥有房屋,需要提供其所有权证明。
    6. 财务证明:需要提供同居关系中的财务共享情况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单、购物记录等。
    7. 其他证明:根据移民局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学生证明等。
    如果同居关系中的任一方在瑞典没有身份,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其合法居留。否则,移民局将拒绝申请。
    结语
    瑞典公民在申请各种证件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配偶/伴侣/同居关系在瑞典的情况,需要提供两份填写完整的并签名的申请表、三张近照、一本有效护照、结婚公证书及其复印件、离婚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单身公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邀请信以及经济担保的信息及其复印件、能够证明申请人需要在瑞典的家属或亲戚赡养照顾的其他证明文件。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25)\t第七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t第二十五条\t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五十三条\t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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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4: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