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侨离婚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
释义 | 华侨离婚需要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一、法律条文立案委托人范围 民事诉讼法立案委托人条件包含以下: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如何委托变更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涉外婚姻纠纷,如何在北京离婚 涉外婚姻纠纷,在我国北京提起离婚的,需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例如,离婚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同时委托必须是我国的律师。另外如果离婚一方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其授权委托书先要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之后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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