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劳动仲裁程序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长沙劳动仲裁申请程序和质量要求时限的相关内容。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副本等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受理后,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庭审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律分析 一、长沙劳动仲裁申请程序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一份按要求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以及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以及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2)受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经办人员检查上述资料齐全时,即以受理。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要求其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并提交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3)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庭进行审理,记录《庭审笔录》,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按处理结果制作相应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并由经办人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 (4)审核由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当仲裁办副主任独任或担任首席仲裁员进行办案时,其本人无须签署审核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5)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批,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与文件都交还给经办人。 (6)送达经办人向当事人送达经仲裁办负责人签发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客户在《劳动争议仲裁送达回证》上签收。 (7)结案经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8)归档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每年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二、质量要求时限 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途径。在长沙市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处理中,裁决结果可能包括:驳回申请、撤销裁决、变更裁决等。 对于裁决结果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将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同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提出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长沙市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长沙劳动仲裁申请程序包括递交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和证据材料、受理、立案、审理、裁决、结案和归档等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仲裁裁决将失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无异议时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t第四十三条\t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t第四十九条\t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t第五十条\t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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