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不在房子里住可否行使相邻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不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人仍可行使相邻权。相邻权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的权利,其客体是提供便利而非财产。相邻权是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变动而产生。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根据法律、法规或当地习惯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不在房子里住可否行使相邻权 民法典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行使相邻权,权利人不在房屋里面居住的,不会影响房屋权利人行使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相邻权的典型特征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在房屋居住的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相邻权,不会影响其对房屋的权利。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根据法律、法规或当地习惯进行处理。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产生、变化、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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