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祸后对受伤的人的抢救费用的支付: 先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范围赔偿伤者的抢救费用;超额部分,如果投了商业险的,再由商业险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仍不能赔付完成的,再由责任人赔付剩余部分。 1、事故车辆身份明确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