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背书转让时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 一、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二、如何判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判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连续的: 1、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 2、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 3、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4、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