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一、企业清算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管理,需要对清算进行分类。 (一)按企业清算的不同原因,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按经营期限是否届满,可分为期满自动解散清算和提前被迫解散清算;按企业法人地位终止的程度,可分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按申请破产的主体,可分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和共同之处。 (二)按企业清算的不同性质,分为自愿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并不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一般不得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不停止支付清算;司法清算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要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停止支付清算。 二、清算财产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