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领结婚证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