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盖停扣12分罚6000有什么依据 |
释义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相关部门为什么对于盖停的行为处罚的那么严重呢,其实有以下两点: 1、盖停会严重的缩小车辆行驶的道路,会造成该路段的车辆堵塞,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盖停的地点大多是汽车站、火车站,这些地方都是人员密集的场所,一旦里边出现火灾等危害人人们安全的情况,消防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这是极大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所以盖停行为是交通部门绝对不允许的。 盖停行为就是汽车在路边停下的时候驾驶者故意将汽车的后备箱打开,以此来躲避道路上监控的拍摄。有盖停行为的汽车一般都是停在汽车站火车站等不可以停车的地方,这些地方的车流量较大,所以在那里停车会严重的堵塞交通,有关部门也规定了那些地方不可以停车,但是盖停的车主就是为了躲避罚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盖停的汽车都是深知交通规则,知道自己所盖停的区域是不可以停车的,但是就是为了在车站接人方便而想出的歪点子。那些盖停的司机大多都是在汽车站、火车站拉乘客的一些出租车司机,或者是经常接人出站的私家车司机。盖停的严厉处罚措施已经向人们明确的表态,那种行为是非常的不可取的,而且是一定不要去触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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