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4月2日罪犯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7日),如对 下列人列人员的减刑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反映。具体可在龙岩官网上查看。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