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是否上调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释义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分档,每月增加60元-35元不等基本养老金。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45元-3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从2006年7月1日起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我们可以得知,该通知对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分档,每月增加60元-35元不等基本养老金。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45元-3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分档,每月增加100元-75元不等基本养老金。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85元-7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 《通知》同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和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分别给予适当倾斜。 贵州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以及对部分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均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的,调整幅度是近年来较大的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据了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7年贵州省还将继续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据统计,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计51万余人。 拓展延伸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这是贵州省自2006年以来连续第3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后的月养老金水平由原水平增长10%左右。 此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2006年12月31日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对于基本养老金低于1200元的退休人员,按1200元标准确定。同时,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可相应提高。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贵州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结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贵州省对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60元-35元不等基本养老金;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45元-3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100元-75元不等基本养老金;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85元-7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同时,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和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分别给予适当倾斜。贵州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以及对部分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均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的,调整幅度是近年来较大的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据了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7年贵州省还将继续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据统计,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计51万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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