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文职人员是否需要部队批准结婚? |
| 释义 | 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在申请结婚时需按军人规定审批后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者将获得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需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 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拓展延伸 文职人员结婚需遵守哪些部队规定? 文职人员结婚需遵守部队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军队的纪律和安全。根据部队规定,文职人员在结婚前需要向所在部队提交结婚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等。部队会对文职人员的婚姻进行审查,确保其不影响工作表现和军队形象。在婚后,文职人员也需要遵守部队的家庭管理规定,如不得从事与军队利益相悖的活动,不得泄露军事机密等。总之,文职人员结婚需遵守部队规定,以维护军队的纪律和稳定。 结语 文职人员结婚需遵守部队规定,确保军队纪律和安全。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于处级副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和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需按照现役军人规定报经审批后办理结婚登记。文职人员结婚后,还需遵守部队的家庭管理规定,保证不影响工作和军队形象。维护军队纪律和稳定,是文职人员结婚的重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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