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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陷阱收费是一种强制交易或欺诈
释义
    本文探讨了强制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这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承诺而强制进行交易并履行强加给该他人的债务,导致他人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商事主体实施的,受害主体为其他任何人。在主观上,强制交易行为应当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强制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违约行为,后者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违反约定而另行收费的行为。
    法律分析
    由于从2003年6月起,王先生在每月的手机缴费单上都有支出为移动梦网的费用,且费用有时为8元,有时为15元,最高甚至达到20元。因此,可以认为王先生遭受了强制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开始的时候他没有在意,后来由于月月都收,便在意起来,经过查询,收费的是某网络公司,收费项目不祥,追问代收费的银行工作人员,也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有的银行还说交不交在于机主自己,不交也可以。2004年4、5月间,很多媒体都对移动梦网的强制性收费问题进行声讨,揭示了很多类似的案件。原来,从2000年12月起,移动运营商与SP(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创造了双赢的局面,随之也出现了很多乱收费的问题。2003年5月1日,《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施行,中国移动对违规的网站乱收费行为进行过处罚。但是,由于市场扩张和竞争加剧,收费陷阱不断出现。例如信息、服务不明码实价,随意提价,主动发送收费信息,含糊其词骗取订约,难以退订,取消收费依旧收费等。在这些行为中,很多行为就是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未经他人承诺而强制进行交易并履行强加给该他人的债务,使该他人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强制交易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制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侵权行为。商业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是商事主体。如果不是在商业领域中,也不可能发生强制交易行为。在强制交易行为中,行为主体即主动交易一方的身份一定是商事主体,是从事商业交易行为的人。受损害一方的身份没有一定的限制,则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交易行为的受害人。
    2.强制交易行为的行为方式是强制缔约,强制履行债务。在强制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有的根本就没有进行协商,有的虽然是进行过协商,但并没有最后签署合同。而主动交易的行为人一方强制确认与对方成立了合同关系(强制缔约),并强制对方履行合同,承担债务(强制履约)。在一般情况下,强制交易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享有优越的商业地位,能够利用其优越地位而强制缔约并强制履约的商业领域当中。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也就不会发生强制交易行为。这是强制交易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
    3.强制交易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权利。就一般的商业侵权而言,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商业利益或者权利。但是在强制交易行为中,由于侵权行为人是商事主体,而受害主体是其他任何人,因此,造成损害的事实就不一定是商业利益,而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是财产所有权。这种财产的损失形态是直接损失,就是行为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使受害人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减少。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强制交易行为一般应当是故意所为,这就是明知合同不存在而故意强制对方当事人缔约或者履约。具有这种故意的,应当认定为强制交易行为。如果出于重大过失,没有查知合同尚未成立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否构成强制交易行为呢?按照民法关于重大过失视为故意的规则,存在重大过失而强制对方履约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强制交易行为。不过,如果是重大过失构成的强制交易行为,则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过缔约行为,仅仅是缔约行为没有最终成立而已,而不是完全没有缔约关系。
    5.强制缔约和强制履约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强制交易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在构成侵权责任上,强制缔约和强制履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即具备该要件。
    应当与强制交易行为有所区别的是违约行为。例如,在手机收费中,有的是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行收费。这种另行收费的行为,不是强制交易行为而是违约行为。例如律师杨森状告江苏移动和扬州移动收取来电显示费纠纷案。今年5月1日开始,江苏移动和江苏联通对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每月5元。杨森认为这是预期违约,有人认为这是强制交易。这个案件不是强制交易行为,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缔结了合同关系,不存在强制交易的基础。认定其为预期违约也不妥当,因为预期违约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届至履行期或者履行期尚未届满而公然违约。这个案件是在履行合同之中,一方违约,因而是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强制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确定强制交易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损害后果,以此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
    结语
    强制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行为主体是商事主体,受害人是其他任何人;2. 行为方式是强制缔约并强制履约;3. 侵害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利;4. 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5. 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与强制交易行为有所区别的是违约行为,主要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收取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10-01)\t第二十五条\t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t第五十七条\t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2018-08-31)\t第五条\t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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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