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市抚恤金申领程序包含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的相关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包括受理部门、办理时限、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办理时限为1至5个工作日,所需材料包括《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等。 法律分析 一、受理部门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办理时限 在1至5个工作日内是否收费? 三、联系方式 电话:XXXXXXXXX 四、办理地点 劳动保障大厦 五、办理条件 1. 工亡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亡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 已入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六、办理程序 工亡认定书下达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已在单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七、所需材料 《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因工死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和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和生存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老工伤人员需提供《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初次享受抚恤金的计发相关依据、近一年发放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单位出具供养人员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供养人员身份证、户口;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生存证明;属子女的应出具学校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成都市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待遇领取期间,需要领取抚恤金的,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如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伤保险基金审核后,应当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发手续: (一)在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期间,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在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期间,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未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因此,成都市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申请抚恤金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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