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合理不合理、犯罪没犯罪,律师看到实质性证据材料后才能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2、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3、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咨询,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