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后年度准予结转。     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包括: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综上所述,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