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释义 |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限制条件,包括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建设项目完成日期和用地要求,需经批准方可转让,转让价格应合理。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和防止价格上涨的措施。 法律分析 一、临时用地由什么部门批准 项目建设临时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 1、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 结语 临时用地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不超过四年。土地使用者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遵守原出让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权利、义务和用地要求。转让时需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并补签土地出让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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