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与前配偶的亲子关系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权利,其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阻挠探视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支持,甚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最好的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以保护孩子的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要对孩子进行探望,促进他们健康快乐成长。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设立探视权的目的是什么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视权的设置意图,平常人们在遇到阻挠不能行使探视权的时候,通常都是说自己的探视权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误以为探视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补偿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孩子的成长中父与母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所以从法律上给了孩子健康成长的一层保障。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孩子直接接触到父母双方,所以探视权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离婚中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离婚后不要子女探视权是不行的,没有自动放弃一说。如果对方不准许探视,其没有合法理由的话,当事人可以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探视孩子的权利。实在不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双方来说,最好别走到这一步,这样对孩子也不好。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权的设立旨在确保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进行接触和交往,这是基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都不可或缺的原因。因此,探视权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阻止探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持探视权,并在必要时进行强制执行。然而,为了孩子的利益,最好是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避免走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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