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被诬告反告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只要是能证明被诬告的案件事实的,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依法收集的证据都可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