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1、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     2、流转双方法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流转林权证编号,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主要树种等。     4、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5、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6、流转方式及用途。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     9、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12、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