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