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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方已抵扣的发票冲红是否需要归还?
释义
    一般纳税人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下,需填报《申请单》并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且已抵扣税额的,不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认证不符的,需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拓展延伸
    发票冲红产生的退款是否应归还给对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对于发票冲红产生的退款,一般情况下应归还给对方。发票冲红是指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通常发生在因错误开具、重复开具或交易纠纷等原因下。退款是对交易金额的返还,旨在消除冲突、恢复交易平衡。在这种情况下,退款应该返还给对方,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然而,具体归还方式和程序可能受到合同约定、相关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影响,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并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对于发票冲红产生的退款,一般应归还给对方,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体归还方式和程序可能受到合同约定、相关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影响,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并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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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18: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