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名称开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