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可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一般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 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 死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 死刑缓期执行 减为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 管制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 相等,同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