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法宣传传销活动罪怎么判? |
释义 | 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根据传销组织的规模、资金数额、前科记录、后果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定,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或者组织者、领导者在多个传销组织中层级已达三级以上,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宣传传销活动并积极引诱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宣传传销活动罪怎么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是怎样的?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现实生活当中,传销活动的存在将会扰乱社会的秩序,同时也会导致传销人员精神失常的。因此,如果是宣传传销活动,并且积极的引诱相关的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将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如果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一定人数和层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刑罚将更加严厉。传销活动的存在会扰乱社会秩序,对参与者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宣传传销活动并积极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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