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毕节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二、毕节公积金贷款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5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毕节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毕节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缴存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毕市公积金字[2012]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九)缴存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     (十一)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关于“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毕市公积金字〔201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