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即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委托和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政府采购项目法定的招标方式有哪些?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