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没收东西开收据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城管没有没收东西的权力,只有扣留和罚款的权力,需要开收据。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罚时没有使用法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可以检举。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城管不享有没收东西的权力,但是有扣留和罚款的权力,需要开收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拓展延伸 城管执法权与没收物品的法律规定:权责与限制 城管执法权与没收物品的法律规定涉及着城市管理和维护秩序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管在执行职务时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没收违法物品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责任。城管在没收物品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同时,城管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开具相应的收据,确保公示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因此,对城管执法权与没收物品的法律规定,权责与限制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城管执法权与没收物品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城市管理的秩序,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城管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确保公正和合法性。当事人有权拒绝非法罚款或没收财物单据,并有权予以检举。权责与限制的平衡是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公正合法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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