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银行理空头支票的方法如下:
 1、让出票人再开一张支票了;
 2、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如果出票人不出面解决或已经联系不上出票人,可以拿着出票人开具的空头支票去当地的人民银行举报出票人的违法行为。
 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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