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办理是否已经取消? |
释义 | 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向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照片、住址、就业或就读证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可由监护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申请人及出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时需补充。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居住证仍可正常办理。 法律分析 没有取消,居住证还是可以正常办理的。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结语 居住证办理条件明确,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人如遗漏材料,公安机关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最长30日。因此,居住证办理并未取消,仍可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