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够抵押的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财产可抵押需满足条件:1.抵押人有处分权;2.抵押物可转让;3.抵押物价值等于债权金额;4.便于管理和实施的动产。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等。抵押人可将多种财产一并抵押。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3、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4、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包括不动产、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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