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