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 成立法人公司,如xxx建筑垃圾处理厂。 2. 以法人公司名义(xxx建筑垃圾处理厂)向建厂所在当地政府报送申请文件,政府审批通过后,邀当地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等共同选址。(备注:尽量远离村庄,若离村庄较近,选择密集人群下风向) 3. 找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制造商提供加工处理配置方案,要综合考虑政府要求,盈利情况、环保等多方面问题。 4. 签订《城市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协议书》 5. 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审批。 6. 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进行审批。 7. 以上手续做完之后,得到当地政府同意建设批复及土地部门的《土地选址意见书》之后,即可开工。剩余其他手续可边建边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 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