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三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三)特殊诉讼时效:3年: (1)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五)特殊诉讼时效: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