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存立的要件 |
释义 | 借款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自成立时生效,否则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越权代理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3、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可撤销性。 一、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合同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是: 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2、当事人受对方欺诈或者受第三人欺诈,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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