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分居时间是指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开始,直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结束。如果再次同居,应重新计算时间。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不应累计前后几次分居时间。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离婚分居时间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开始,直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结束。如果夫妻分居后再次同居,应从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时间。无论夫妻分居多少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终止。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不应累计前后几次分居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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