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 社会保险 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 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 债务 不得冻结、扣划。 1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2、银行承兑 汇票 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法律客观: 《 公司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