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替代书面合同? |
释义 |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以电子数据表现的内容可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数据作为真实意思表示,不受形式歧视。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技术保障下,具备与传统签署文书同等效力。电子数据在法律诉讼中具有可接受性,不受形式影响。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微信聊天记录算书面合同吗 1、书面合同的类型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微信的聊天记录与合同有关的,可以作为书面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结语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具备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经过电子签名并符合必要的技术要求,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其是电子数据而受到歧视或影响其证据力。总之,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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