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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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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19: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