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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释义
    

法律主观:
    


    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 3.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 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此《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根据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拒绝则要承担相应的拒绝受领责任。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部分履行不俗还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部分履行,债权人拒绝要承担拒绝受领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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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10: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