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包括信用卡,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一、拒不报告财产仍被处罚合法吗 合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及时有效的财产申报有助于人民法院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及时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官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