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票据权利及行使 |
释义 | 票据权力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第四,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与一般的债券不同。一般证券的债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所以,出售货物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能简单地用交付或背书方式以低销其欠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一个国家如有健全的票据市场,且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的,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可以把票据视同现金,随时能取得融通的便利。 票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方式作成才能有效。票据上必须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支付日期等,否则票据无效。票据行为还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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